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有關促進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工作常態化規范化積極開展的意見建議》(以下簡稱《意見建議》)。
《意見建議》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物產品價格形成制度,發揮醫保公募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促進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工作常態化規范化積極開展,完善政府組織、聯盟訂貨、網絡平臺操作的工作制度,引導藥物產品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有力減輕廣大群眾服藥負擔,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促進私立醫療機構改革,更好保證人民廣大群眾婦女病。《意見建議》從五個方面提出了促進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工作常態化規范化積極開展的具體舉措。
一是明確覆蓋范圍。重點將基本醫保藥物目錄內用量大、訂貨金額高的藥物納入訂貨范圍,逐步覆蓋各類藥物。已取得分散indicative訂貨范圍內藥物注冊證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在產品質量國際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方面達到分散indicative訂貨要求的,原則上均可參加。所有私立醫療機構均應參加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
二是完善訂貨準則。合理確認訂貨量,完善競爭準則,優化中選準則。嚴格遵守協定,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定簽訂合同,全面落實中選結果。訂貨協定期滿后,堅持USMLE合一、量價掛鉤,依法依規確認供應民營企業、簽訂合同訂貨量和訂貨協定期。
三是加強保證措施。加強產品質量保證,嚴格藥物產品質量入圍國際標準,加強中選民營企業保證產品產品質量的市場主體職責。全面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職責,將中選藥物列入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生產、流通、采用的全鏈條產品質量監管。搞好供應物流配送,中選藥物由中選民營企業自主委托物流配送民營企業物流配送或自行物流配送,物流配送費用由中選民營企業分擔。保證優先采用,醫療機構應根據臨床服藥需求優先采用中選藥物。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進繳付方式,醫療機構應分擔訂貨繳付市場主體職責,按訂貨合同與民營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在醫保公募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預付制度,積極探索大力推進醫保公募基金與醫藥民營企業直接繳付。搞好中選產品價格與醫保繳付國際標準協同,以中選產品價格為基準確認醫保繳付國際標準。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制度,對因分散indicative訂貨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
五是完善運行制度。完善藥物分散訂貨網絡平臺功能,加強藥物分散訂貨網絡平臺規范化建設,統一INS13ZD準則、工作流程和藥物米洛韋撤網國際標準,實現省際藥物分散訂貨信息互聯互通,加快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藥物分散訂貨市場。完善聯盟訂貨制度,大力推進構建區域性、全國性聯盟訂貨制度。
《意見建議》強調,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工作制度,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全面落實各項政策措施,積極積極開展積極探索創新,保證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工作有序大力推進。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解讀藥物分散indicative訂貨政策,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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